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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88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88條
已領取本法各項補助或津貼,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得由保險人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扣減之。 前項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之扣減方式及金額,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第四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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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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