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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四 款 失能給付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眷屬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眷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四、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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