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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61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保險人於核定被保險人之失能年金給付後,應將核定文件、資料提供主管機關運用,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等重建服務事項。 保險人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審核被保險人失能程度,應將前項職能復健納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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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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