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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醫療之相關資訊。 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評估。 三、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職務內容、所需各項能力、職場合理調整事項及相關輔助措施。 四、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執行期程。 五、其他與復工相關之事項。 前項計畫,經雇主、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共同協商後,由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訂之。 前項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協商或未達成共識者,得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依參與之勞資一方意見及專業評估結果擬訂,並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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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