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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本細則所定本保險相關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投保單位、醫院、診所、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應依式填送。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證明書,除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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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