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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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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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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