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30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30條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前二項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