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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36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36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一 款 總則
投保單位未依
第十二條
規定,為符合
第六條
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
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第一項繳納金額之範圍、計算方式、繳納方式、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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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二、設立時由職業災…
第107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本保險之給付種類如下:一、醫療給付。二、傷病給付。三、失能給付。四、死亡給付。五、失蹤給付。
第27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
第28條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
第29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
第30條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
第31條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
第32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被保險人、受益人…
第33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被保險…
第34條
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
第35條
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逾…
第37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35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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