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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2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三 款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0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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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