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4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3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四 款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請領部分失能年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同一傷病之傷病給付。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失能程度之評估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6條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第50條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

「失能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4條請領失能年金者,同時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所定眷屬,每一人加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第45條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第46條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第47條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第48條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 第42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