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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45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5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四 款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者,認為其失能程度減輕,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改按減輕後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年金;其失能程度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失能年金,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第一項之審核,保險人應結合職能復健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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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勞動基準…
「失能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第44條
請領失能年金者,同時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所定眷屬,每一人加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
第46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
第47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第48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 第44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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