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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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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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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5條
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第4條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 第4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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