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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55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5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六 款 失蹤給付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
第四十九條
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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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6條
雇主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
← 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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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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