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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54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4條
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
第四十九條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
第四十九條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
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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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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