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 第18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8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