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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3條

保險人為審核職業傷病認有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實地訪查。 二、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被保險人病歷。 三、洽詢被保險人主治醫師或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意見。 四、洽請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之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病評估之專業意見。 五、向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洽調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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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