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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處務規程 第8條

風險控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基金控管程序之擬訂及督導。 二、基金運用績效評估指標及風險準則之擬訂。 三、基金整體組合風險指標之計算、衡量及控管。 四、各單位風險管理政策之遵循與執行情形之審議及追蹤。 五、委託經營業務、財務及績效之監督。 六、基金風險管理法令之研擬、執行、修正及解釋。 七、風險控管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維護、作業擬訂、教育訓練及資訊 安全。 八、其他有關基金風險控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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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