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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6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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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