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30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0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