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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5條

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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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