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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5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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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