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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49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9條
雇主違反
第八條之一
第五項、
第九條
、
第十八條
、
第二十條
第一項、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
第三十五條之二
或
第三十九條
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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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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