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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2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並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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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