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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4條

第 八 章 附則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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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5條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勞工…第6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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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