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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 二、代表人。 三、設立時間。 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 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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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