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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授予勳章,應舉行授勳典禮,其日期簽請總統指定或由代授機關定之,如受勳人在地方或國外,得派員或由駐外使領館酌定日期授予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簽請總統或由代授機關提前授予,免行授勳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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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