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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公務人員遇有外國政府給予勳章時,應即報由外交部函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准後,方得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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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