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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勳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受勳人聲敘緣由,報由原請授勳機關轉請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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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