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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本條例修正前曾獲頒三等卿雲或三等景星勳章者,得申請補發大綬及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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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