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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各主管院及初審機關審核勳績時,得徵詢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意見,並應附具審核意見,註明應否授予勳章,及擬請授予勳章之種類與等次,由各初審機關陳報主管院轉呈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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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