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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稽勳委員會及各主管院暨各初審機關審核勳績,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並得通知呈請機關詳敘事蹟,補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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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