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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第3條

前條原請授勳機關現已不存在者,以接管原請勳機關業務之主管院部會為轉請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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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