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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第10條

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 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 。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 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 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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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