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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計及建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區域內地板、牆壁、天花板、窗戶之設計或建造,有耐受清潔劑與消毒劑之平滑表面,易於清潔與實施必要之消毒,維持潔淨及良好狀態。 二、窗戶採非開啟式設計;廠房通風不足者,置具紗窗之向外開啟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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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