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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 第47條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7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保存條件及期限,以系統性之方式儲存於特定區域,並予必要之監控。 二、依其放行、隔離或拒收之不同狀態,分別儲存於特定位置,或以其他得確保辨識之方式區別之。 三、成品儲存之識別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或識別碼、批號及數量。 (二)影響產品品質之關鍵性儲存條件。 四、訂定能確保庫存完善週轉之措施,並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五、實施定期盤點存貨,確認存貨品項、數量及與盤點允收基準之一致性;其有顯著差異者,並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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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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