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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1條

前條第二項抽樣及測試,應使用明確、適當且可行之試驗方法。 前條第二項允收基準,由品質管制實驗室依原料、包裝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種類、特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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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