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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 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 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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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