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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8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拒收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包裝材料: 一、由權責人員調查拒收之原因。 二、由品質相關權責人員決定拒收品之處置,包括銷毀或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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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