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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3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舉辦之下列職前訓練二十四小時以上,並領有證明文件: 一、化粧品衛生安全法令。 二、化粧品製造相關職業倫理。 三、第四條職責之範圍及內容。 四、其他與化粧品製造及品質管制相關課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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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