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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9條

化粧品業者得就其登錄或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製造場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產銷證明、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等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核發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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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