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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9條

製造化粧品,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 前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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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