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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或許可證影本。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廠授權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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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