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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 第16條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16條
化製原料運輸車執行化製原料裝卸、載運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二、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存,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完成工作後立即消毒。 三、載運前應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並核對其記載內容;經核對載運之死亡畜禽種類及數量與該來源單不符合者,應予拒載。 四、載運化製原料應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卸料。 五、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應立即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六、不得將化製成品裝卸、載運於化製原料運輸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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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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