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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17條

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合格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未具備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或未保持其功能正常。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作業。 三、違反前條第一款規定,化製原料之裝卸、載運作業未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四、違反前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存,未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或於完成工作後未立即消毒。 五、違反前條第三款規定,載運前未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並核對其記載內容;或經核對載運內容與該來源單不符合者,未予拒載。 六、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載運化製原料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之場所卸料,未供人使用。 七、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載運化製原料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之場所卸料,供人使用。 八、違反前條第五款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未立即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九、違反前條第六款規定,將化製成品裝卸、載運於化製原料運輸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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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