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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各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辦理其任務之單位對區域建設推行事項應廣為宣導,並積極誘導區域開發建設事業之發展,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公私團體,舉辦區域建設之各種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從事區域開發建設問題之專案研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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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