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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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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各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辦理其任務之單位依本法
第十九條
所為協助或建議,各有關機關及事業機構應盡量配合辦理。其屬於區域公共設施分期建設計畫及經費概算者,各有關機關編製施政計畫及年度預算時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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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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