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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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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任務如左:一、有關區域計畫之建議事項。二、有關區域開發建設事業計畫之建議…第20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個別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分別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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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