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區域計畫法 › 第19條

區域計畫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區域計畫之建議事項。 二、有關區域開發建設事業計畫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個別開發建設事業之協調事項。 四、有關籌措區域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協助事項。 五、有關實施區域開發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域建設推行事項。
AI 白話解釋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第20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個別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分別訂…
← 第18條看 區域計畫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