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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7條

區段徵收土地登記完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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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