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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27條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7條
升降機導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人及載貨用之升降機,均須裝置搬器及配重之導軌。 二、導軌、導軌托架、軌夾、魚尾板及其固定器均為鋼製或其他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材料。 三、導軌使用之鋼材依下列規定: (一)導軌、導軌托架、魚尾板、軌夾,須為平爐鋼或其相當品。 (二)螺栓及鉚釘材料須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導軌之斷面性質,須符合其強度要求。 (四)導軌須以金屬固定件確實固定於升降路或導軌支持塔,且於調速機裝置發生作用時,仍為安全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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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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